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坊法执字第551-18号申请执行人卢培增。申请执行人卢焕弟。申请执行人李金兰。申请执行人卢梦梦。申请执行人卢梦良。被执行人杨传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培增、卢焕弟、李金兰、卢梦梦、卢梦良与被执行人杨传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坊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传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传德按期履行赔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传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传德配偶于真真在潍坊市市立医院的工资3000理赔款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刘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