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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坊法执字第551-18号

卢培增、卢焕弟等与杨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培增,卢焕弟,李金兰,卢梦梦,卢梦良,杨传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坊法执字第551-18号申请执行人卢培增。申请执行人卢焕弟。申请执行人李金兰。申请执行人卢梦梦。申请执行人卢梦良。被执行人杨传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培增、卢焕弟、李金兰、卢梦梦、卢梦良与被执行人杨传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坊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传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传德按期履行赔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传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传德配偶于真真在潍坊市市立医院的工资3000理赔款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刘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