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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刑初字第375-1号

方代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方代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新刑初字第37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代兵,男,1977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1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1月5日被抓),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5月6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5月5日被抓),龙岩市第二看守所以被告人方代兵腹中存有异物为由不予收押,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代兵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方代兵脱逃,2013年6月17日中止审理,2016年5月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代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方代兵伙同陆某窜至龙岩市第一中学东大门附近的公厕旁,采用持刀威胁、脚踢熊某的方法,抢走熊某的一个手拎包,包内有现金180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等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代兵的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熊某的陈述、同案人陆某的供述、被告人方代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代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代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方代兵伙同陆某(已判刑)窜至龙岩市第一中学东大门附近的公厕旁,采用持刀威胁、脚踢熊某的方法,抢走熊某的一个手拎包,包内有现金180元与诺基亚手机1部、购物卡、信用卡、医保卡等物。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损伤失程度属轻微伤。2013年1月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新罗区西陂镇大洋“客满楼”旅馆抓获被告人方代兵;同日在被告人方代兵的带领下在同一地点蹲点守候将同案人陆某抓获。2016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新罗区老汽车站旁将被告人方代兵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方代兵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2)抓获(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月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新罗区西陂镇大洋“客满楼”旅馆抓获被告人方代兵,同日在方代兵的带领下在同一地点蹲点守候将同案人陆某抓获。2016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新罗区老汽车站旁将被告人方代兵抓获。(3)本院(2013)龙新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6月20日,同案人陆某被本院以犯抢劫罪判刑。(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方代兵扣押折叠式匕首一把。(5)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26日21时50分许,其徒步经过龙岩一中附近的公厕时,一名男子从其后侧冲上来抢其手拎包,其往前跑了两步,摔倒在地,这名男子冲上来继续抢其包,并往其身上踢,随后这名男子用刀割包带,其使劲拽着包,其右手和左手被对方的刀划伤,包也被这名男子抢走。包内有现金18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购物卡、医保卡、信用卡。抢完后这名男子就跑到马路对面,坐上另一名男子的摩托车往天宇方向跑。抢其包的男子经辨认后就是被告人方代兵。(7)同案人陆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7时许,其朋友“小方”(指被告人方代兵)叫其到他在新罗区西陂镇大洋“客满楼”旅馆开的房间玩,并对其说“我们出去看看,能不能弄到钱”。后由其骑摩托车载他在龙岩城区寻找下手目标。当天晚上9点多,我们两人骑摩托车到新罗区街心花园往北走,拐到北市场旁的公交车停靠站躲雨。过一会儿,一名妇女独自经过我们的身旁往北走,手里抓着一个手提包。“小方”叫其骑摩托车在前面的半坡路上等他,他则跟踪这女子走到半坡上的地方后,开始动手抢那女子的手提包,刚开始那女子抓住包不放,后她就松开手,把包给了“小方”。“小方”抢到包后就坐上其骑的摩托车,其就骑摩托车往北跑,回到“小方”在新罗区西陂镇大洋“客满楼”旅馆。我们打开包,包内有现金、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及一些银行卡等物。“小方”身上带着一把红色木制柄的折叠匕首。并辨认了“小方”就是被告人方代兵及案发地点。(8)被告人方代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9点多,其伙同陆某在龙岩一中东大门的公路边,对一正在行走的女子实施抢劫。抢完后,陆某载其往新罗区西陂大洋方向跑。后他从包里拿了100元及购物卡给其,其拿购物卡去买烟,但没买到。并辨认了同案人陆某及案发地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代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计180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方代兵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属立功;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代兵持械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代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熊  盛  贺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

人民陪审员 李    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附刑法的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