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45号本院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对陆华兴诉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2016)钦南民初字第45号应为“(2016)桂0702民初45号”。
审判员 陈熙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龙鹏 微信公众号“”
陆华兴诉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县乡公路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45号本院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对陆华兴诉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2016)钦南民初字第45号应为“(2016)桂0702民初45号”。
审判员 陈熙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