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49-2号
申请人:吴海保。
被执行人:余敏。申请人借吴海保与被执行人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余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余敏名下财产贰万零柒佰伍拾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