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50号申请人绍兴市上虞道墟亿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中联村。负责人徐文芳。委托代理人吴海江,该经营部员工。申报人台州市黄岩广云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里东浦31号。负责人周菊莲。委托代理人胡祥岳,该经营部员工。申请人绍兴市上虞道墟亿晶建材经营部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828919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龙盛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祥盛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12月28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台州市黄岩广云纺织品经营部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上虞道墟亿晶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张松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