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刘剑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