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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剑青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剑青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刘剑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