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赵五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
上诉人黄建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军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黄建军负担244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黄建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珊
代理
审判员 陈雨菡
代理
审判员 马兴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辰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