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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353号

黄建军与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建军,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赵五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

上诉人黄建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军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黄建军负担244元(已交纳),由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黄建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珊

代理

审判员  陈雨菡

代理

审判员  马兴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辰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