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执431号

王某与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30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