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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324号

菏泽市荷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翁立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翁立超,李效正,刘志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牛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立超,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效正,男,1957年4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刘志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901、916室(园区)。法定代表人尹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学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翁立超负担1910元(已交纳),由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81.5元,由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林 立

代理

审判员  侯晨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