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魏俊明,男,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被执行人郝忠福,男,个体经营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被执行人王春晓,女,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申请执行人魏俊明与被执行人郝忠福、王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