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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01-2号

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冯大前,閤成菊,随州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0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731号。法定代表人翟登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大前,个体职业。被执行人閤成菊,个体职业。系冯大前之妻。被执行人随州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东城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大前、閤成菊、随州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