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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4172号

石秀荣与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季学标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石秀荣,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季学标,吴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172号原告石秀荣,餐饮服务员。委托代理人田勇、邵永高,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承德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忠美,该公司经理。被告季学标。被告吴金泉(别名吴大全)。

原告石秀荣与被告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季学标、吴金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秀荣撤回对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季学标、吴金泉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宜余

代理

审判员  卢开旭

人民陪审员  金明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