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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刑初253号

朱子璋、邱娟霞妨害信用卡管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璋,邱娟霞,黄桂花,吴山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子璋,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本案,2015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娟霞,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本案,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桂花,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本案,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山川,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本案,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黄桂花、吴山川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代理检察员叶薇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黄桂花、吴山川及辩护人徐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至少216张,数量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价值1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桂花、吴山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1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子璋、吴山川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娟霞、黄桂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朱子璋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起诉书的其余指控没有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娟霞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起诉书的其余指控没有意见。

被告人黄桂花、吴山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朱子璋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的“信用卡”不具备信用卡功能,不可能对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只是作为诈骗的道具,故被告人朱子璋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另提出被告人朱子璋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系初犯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朱子璋购置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及制卡机等作案工具,后二被告人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能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以收取手续费、验资费等费用的名义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熊某2600元,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黄桂花、吴山川被招募后加入,主要负责电话联系被害人,期间,四被告人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刘某、钱某共计17100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进行分配。2015年4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信用卡216张,经相关银行鉴定,上述信用卡均为假的空白信用卡。2015年5月1日、2日,被告人朱子璋、吴山川分别向海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娟霞家属帮助退赔被害人张某81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子璋退赃7800元、被告人黄桂花退赃2600元、被告人吴山川退赃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黄桂花、吴山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执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黄桂花、吴山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共计19700元,被告人黄桂花、吴山川共计171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计216张,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为实施诈骗,购买200余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后使用其中4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实施诈骗并骗取19700元,因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数量尚未达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罪标准,故二被告人的该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而二被告人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216张,由于尚未实施诈骗,该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被告人系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定性所提意见。本院经查认为,从被告人处扣押的216张卡经鉴定均为假的空白信用卡,已侵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子璋、邱娟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桂花、吴山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分别从轻处罚。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子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娟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子璋、吴山川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邱娟霞、黄桂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分别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朱子璋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尚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被告人朱子璋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子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邱娟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桂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吴山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朱子璋、黄桂花、吴山川退赃款共计116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熊某2600元、被害人刘某1200元、被害人钱某7800元。扣押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216张及作案工具手动烫金机1台、凸字打印机1台、三星牌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费 洁

人民陪审员  丁佳璐

人民陪审员  钱益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华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