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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李行与被执行人陈荣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行,陈荣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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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李行。被执行人陈荣臻。申请执行人李行与被执行人陈荣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荣臻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荣臻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