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李行。被执行人陈荣臻。申请执行人李行与被执行人陈荣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荣臻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荣臻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