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六裕执字第396号(2000)裕经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吴怀家,男,1966年10月2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申请执行人:刘华好,男,1965年11月生,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六安市徐集镇全红轮窑厂,住所地。
被执行人:六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院作出(2000)裕经初字第427号、(2006)六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义务人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六安市徐集镇全红轮窑厂、六安市徐集镇全红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190000元。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