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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裕经执字第427号

吴怀家、刘华好与六安市徐集镇全红轮窑厂、六安市徐集镇全红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怀家,刘华好,六安市徐集镇全红轮窑厂,六安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六裕执字第396号(2000)裕经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吴怀家,男,1966年10月2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申请执行人:刘华好,男,1965年11月生,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六安市徐集镇全红轮窑厂,住所地。

被执行人:六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院作出(2000)裕经初字第427号、(2006)六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义务人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六安市徐集镇全红轮窑厂、六安市徐集镇全红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190000元。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