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880号之二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谢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左露,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黄菁,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唐爱泉,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吴红艳,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师永慧,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赵昱,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与被告唐爱泉、吴红艳、师永慧、赵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唐爱泉、吴红艳、师永慧、赵昱价值4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唐爱泉、吴红艳、师永慧、赵昱的财产以43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岩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彦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