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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82号

招国成、吴满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国成,吴满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招国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满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吴满洪、叶俭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分别是:05××33、01××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