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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81号

吴新平与高放、许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平,高放,许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平。

被执行人:高放。

被执行人:许素云,系被告高放之妻。吴新平与高放、许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2013)新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9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68348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从被执行人高放账户中扣划683489.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