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940号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李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家荣,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建红,女,汉族,生于198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勇、李建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勇、李建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心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