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1917号原告陈伟钦,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旭锋,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碧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陈伟钦与被告叶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慧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旭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伟钦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材料,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59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支付原告欠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货款45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叶碧玉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材料,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5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材料,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5900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事后,被告分文未付货款。综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材料,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5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付清货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5900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3月4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理由充分,应予采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碧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伟钦货款459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叶碧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慧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子良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