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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06号

张晓英与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英,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英,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