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传战,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拱检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战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妍岚出庭,指控:2016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传战至本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吴家墩东苑67号,趁被害人郭某不备,欲夺其肩膀上的背包,但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同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传战至拱墅区后门,趁被害人惠某不备,夺得其一只价值人民币2612元的OPPOR7Plus手机。次日晚上,被告人刘传战即被抓获,并被扣押了涉案的OPPO手机,现已将该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传战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建议对被告人刘传战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刘传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传战犯抢夺罪,其中一节系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传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丽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