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新华,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新华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缪新华应约到被害人陈某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南路379号二楼的月租房内吃饭。当日19时许,被告人缪新华因欲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而心存不满,遂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其放置于床边的一只金色苹果6代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825元)强行夺走。涉案财物已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8日,被告人缪新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叶某1、李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物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新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缪新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缪新华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新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