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38号
原告:丁连坤,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刘永玉,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丁连坤诉被告刘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于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连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岱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李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