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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149-3号

吴海保与余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海保,余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49-3号

申请人:吴海保。

被执行人:余敏。申请人借吴海保与被执行人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余敏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敏名下财产贰万零柒佰伍拾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