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085号原告石×,女,1978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李×,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石×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洪超 微信公众号“”
石×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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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085号原告石×,女,1978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李×,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石×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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