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64386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创意产业园区CF03。
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
法定代表人:汪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品琛
书记员 李雯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