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861号原告徐东明,男,生于1965年5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仁寿县组。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俊超,男,生于1966年7月27日,汉族镇居民,仁寿县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明与被告辜俊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东明承担。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