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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执字第9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苏丁齐与被执行人叶国田、肖碧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丁齐,叶国田,肖碧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9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丁齐。被执行人叶国田。被执行人肖碧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霞执字第97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肖碧金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碧金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光

审判员 俞彦科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