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3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启彬,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艳明,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铁东,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大斌,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梨梨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