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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字第3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洪大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刘启彬,张艳明,李铁东,洪大斌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3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启彬,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艳明,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铁东,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大斌,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梨梨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