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霄阳,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户籍所在地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4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霄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霄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文霄阳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Q×××××号二轮摩托车沿西平县城新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裴园转盘被廉租房小区附近时,被出警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文霄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文霄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霄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文霄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霄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霄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