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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55号

庞志群、庞闻达等与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志群,庞闻达,刘秀芬,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庞志群。申请执行人庞闻达。申请执行人刘秀芬。被执行人宋涛,1984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152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