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8号被执行人米某,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米某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米某交纳罚金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米某自动履行了其中5,000.00元,剩余15,000.00元尚未缴纳。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