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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恢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高建华、李奎、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高建华,李辉,李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所在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崔成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吉,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高建华,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李辉,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奎,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建华、李辉、李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上被执行人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27日恢复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建华、李辉、李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恢17号执行案件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