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所在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崔成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吉,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高建华,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李辉,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奎,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建华、李辉、李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上被执行人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27日恢复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建华、李辉、李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恢17号执行案件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