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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30号之一

翟海涛与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民事诉讼保全解封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海涛,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30号之一

原告:翟海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90753(1-1)。

法定代表人:胡晓玥,董事长。

被告:胡晓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海涛与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查封担保人陈黎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静馨苑房产(合肥市房权证西字第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查封了胡晓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人工湖路碧海山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2016年4月29日胡晓玥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认为上述房产价值已经远远超过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并由胡威坤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房产(房地权庐字第号)、位于合肥市红星路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胡晓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胡威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房产(房地权庐字第号);

二、查封胡威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红星路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

三、解除对胡晓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人工湖路碧海山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的查封。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