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30号之一
原告:翟海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90753(1-1)。
法定代表人:胡晓玥,董事长。
被告:胡晓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海涛与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查封担保人陈黎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静馨苑房产(合肥市房权证西字第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查封了胡晓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人工湖路碧海山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2016年4月29日胡晓玥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认为上述房产价值已经远远超过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并由胡威坤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房产(房地权庐字第号)、位于合肥市红星路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胡晓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胡威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房产(房地权庐字第号);
二、查封胡威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红星路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
三、解除对胡晓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人工湖路碧海山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的查封。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