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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439号

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与曾苏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曾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39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中茵海华广场**幢***室。负责人缪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丽萍,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苏娟。委托代理人高明,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与被告曾苏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香港朝妍美容旗舰店负担。

审 判 长  蒋维忠

审 判 员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