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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68号

王航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航,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强奸在逃,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投案后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航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航给李某乙打电话,称有要事到李某乙家中给李某乙说,李某乙同意后被告人王航就到泌阳县北环路世博园小区李某乙家中,到后就对李某乙说:“你丈夫和一个叫焦某某的女人相好,今晚不回来了。接着王航就用手摸李某乙的胸部,把李某乙抱到卧室的床上,被告人王航不顾李某乙的反抗,将李某乙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航给李某乙打电话,称有要事到李某乙家中给李某乙说,李某乙同意后王航就到李某乙家中。王航到李某乙家后,先对李某乙说她丈夫和其他女人相好,今晚回不来。接着就用手摸李某乙的胸部,并把李某乙抱到卧室床上,后王航不顾李某乙的反抗,将李某乙强奸。次日李某乙报案,王航外逃。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航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航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陈某、乔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王航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中心现场示意图、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用手摸李某乙乳房及脱衣服,并不顾李某乙反抗将李某乙强奸。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航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国令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王亚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