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2150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李松平、许善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甲。
原告杜某与被告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黄海红于2016年5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善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8月7日生女孩席某乙,2010年4月2日生男孩席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处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常口头威胁原告,常口头提出离婚,且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及不务正业行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从2014年9月10日分居至今。2010年10月3日双方在灌云温州商贸城购买商业用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席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席某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席某甲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8月7日生女孩席某乙,2010年4月2日生男孩席某丙。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部分陈述、原告举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
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席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席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判员 黄海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倩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