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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778号

朱超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超,朱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778号

原告:朱超,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学,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与被告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超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0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朱超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祝 宏

审 判 员  袁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