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778号
原告:朱超,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学,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与被告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超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0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朱超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祝 宏
审 判 员 袁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