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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952号

黄建成与荣昌县同同工艺品厂、郑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成,郑维芳,荣昌县同同工艺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952号

原告:黄建成,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维芳,女,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荣昌县同同工艺品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荣隆工业园区内(东恩大道*号*单元**号楼),注册号:500226200005168。

负责人:郑维芳。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成与被告郑维芳、荣昌县同同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成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