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952号
原告:黄建成,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维芳,女,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荣昌县同同工艺品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荣隆工业园区内(东恩大道*号*单元**号楼),注册号:500226200005168。
负责人:郑维芳。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成与被告郑维芳、荣昌县同同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成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