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玉勤,女。
被执行人:许忠亮,男。
被执行人:窦克,男,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窦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窦克、许忠亮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克、许忠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窦克在聊城市联通公司的工资收入9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浚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