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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153号

吴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153号原告吴某某,女,满族。被告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8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常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