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153号原告吴某某,女,满族。被告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8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常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玥 来自
吴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153号原告吴某某,女,满族。被告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8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常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