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211号原告王卉,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阳,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卉诉被告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卉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卉负担25元。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玉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