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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211号

王卉与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卉,王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211号原告王卉,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阳,女,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卉诉被告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卉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卉负担25元。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玉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