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43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吴鸿远。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鸿远追偿权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鸿远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7100元,承担执行费2706元,共计189806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鸿远下落不明,本院在其住所地依法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经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房管车管查询,亦未发现任何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旭
代理
审判员 门延伟
代理
审判员 孙伟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华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