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364号原告郝晓明,居民。被告蒋万正,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郝晓明与被告蒋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郝晓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郝晓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5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