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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364号

郝晓明与蒋万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晓明,蒋万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364号原告郝晓明,居民。被告蒋万正,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郝晓明与被告蒋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郝晓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郝晓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5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