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付贵。被执行人冯玉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贵与被执行人冯玉琴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付贵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不再要求本院执行(2014)滦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滦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