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李芬,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城建档案馆,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裕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德,系该馆馆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恒信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众安家园21-1-50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芬申请执行石嘴山市城建档案馆、石嘴山市恒信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城建档案馆、石嘴山市恒信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城建档案馆、石嘴山市恒信盛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李芬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5661元,执行费43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