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电视台北,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同年12月2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2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啸飞、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曹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电视台北边赵元二队49号其出租房内为景利华、邵某、崔某提供吸毒工具,并同时容留景利华、邵某、崔某三人吸食冰毒。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曹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电视台北边赵元二队49号其出租房内为景利华、邵某、崔某提供吸毒工具,并同时容留景利华、邵某、崔某三人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曹某辨认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曹某辨认出景利华、邵某、崔某。证人邵某辨认出曹某。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曹某及相关证人的基本情况。4、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曹某因吸毒于2015年4月29日被行政罚款五佰元,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邵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崔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五佰元。6、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10月30日,邵某、崔某的尿样经公安机关现场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7、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30日,桔子商务宾馆是否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公安机关现暂未找到景利华,其中周丽、丁丁的基本情况不详。8、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现暂未找到景利华,故该卷宗中没有对景利华的询问笔录。9、证人邵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9日凌晨,其到“猴子”家,后景利华也去了。其在卧室玩电脑时,“猴子”叫其,其见景利华、“猴子”正在用冰壶吸食毒品,其也吸食冰毒了。后崔某过来了,也吸食了冰毒。10、证人崔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9日凌晨3点多钟,其到亳州电视台对面“猴子”的住处,见景利华、邵某正在用冰壶吸食冰毒,其和“猴子”也吸食冰毒了。11、被告人曹某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5年10月29日凌晨3点多钟,在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电视台北边赵元二队49号其出租房内,景利华做的吸毒工具,并拿出毒品。其和景利华、邵某、崔某都吸食了冰毒。其因吸毒于2015年4月29日被行政罚款五佰元,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善金
代理
审判员 程 慧
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6页第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