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