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民初632号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6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薛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