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393号
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住所地:法国巴黎FG圣誉大街24号。授权代表人:AnnickdeCHAUNAC。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迅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商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梅斯国际诉被告义乌市奥迅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埃尔梅斯国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梅斯国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埃尔梅斯国际负担。
审 判 长 郑 瑶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万海燕 微信公众号“”